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45號
TNDV,108,除,145,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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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洪秋丹 
代 理 人 王嘉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0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7年11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02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7年11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7年5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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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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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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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久揚模具社王明芳│臺灣土地銀行│107年11月25日 │633,614元 │1559773 │
│ │ │北台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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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