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11號
TNDV,108,除,111,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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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即梁
      青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關永忠
代 理 人 陳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梁青之遺產管理人,因清 查梁青之遺產而發現如附表所載之股票3張遺失,業經本院 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3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 於民國107年10月3日將該公告刊登於台灣新生報;茲 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 規定者為限」、「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聲 請人。二、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三 、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四、法院」、「公示催告 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 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公示催告, 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並曉示 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申報權利之期 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 傳播工具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民事訴 訟法第539條第1項、第541條、第542條第1項、 第545條前段、第560條、第562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附表所載股票3張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34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年10月3日刊登於新 聞紙,該公示催告應記載事項及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亦 均合乎前揭規定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台灣新生報1份附卷 可稽,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之民事聲請事件卷宗 確認無訛,足堪認定。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08年4月3日屆滿,期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故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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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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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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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75226-9│1 │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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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96723-8│1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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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4-NX-0121965-1│1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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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