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10號
TNDV,108,除,110,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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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曾蔡和美
代 理 人 陳奕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43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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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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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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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80029-5 │1 │480 │
├──┼────────────┼────────────┼───┼───┤
│0001│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3-NX-0101152-1 │1 │167 │
├──┼────────────┼────────────┼───┼───┤
│0001│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4-NX-0125521-0 │1 │ 90 │
├──┼────────────┼────────────┼───┼───┤
│0001│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5-NX-0149446-1 │1 │ 95 │
├──┼────────────┼────────────┼───┼───┤
│0001│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6-NX-0171982-4 │1 │197 │
├──┼────────────┼────────────┼───┼───┤
│0001│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7-NX-0189123-8 │1 │123 │
├──┼────────────┼────────────┼───┼───┤
│0001│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9-NX-0200016-0 │1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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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