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5號
原 告 姚禹成
陳錦堂
廖繼銘
蔡子紘
陳宛伶
江泫穎
黃宣偉
黃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 以108年度補字第273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20,68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6日送達原告 姚禹成、陳錦堂、廖繼銘、蔡子紘、陳宛伶、江泫穎、黃宣 偉;5月27日寄存送達原告黃友誠,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 ,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