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9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施峰達
被 告 漢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沛康
人
被 告 邱彩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043,697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44,4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明道,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凌 忠嫄,有原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 105頁),而凌忠嫄已於民國108年5月10日向本院聲明承受 訴訟,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漢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固公司 )於107年1月15日邀同被告李沛康、邱彩盈為連帶保證人, 簽發授信約定書及保證書,約定立約人即主債務人被告漢固 公司及擔任保證人之被告李沛康、邱彩盈與原告之一切授信 往來債務(包含過去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債務)均同意依授 信約定書內容履行,被告李康沛、邱彩盈並另簽立保證書保 證就被告漢固公司之債務(包含過去所負及將來依契約所負 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與被告漢固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而被告 漢固公司陸續於附表放款日欄所示之日期向原告借款如附表
借款金額欄所示金額,並分別約定借款期限如附表借款期間 所示,應自借款日起按月於附表所示還款日攤還本息,剩餘 本金於借款屆期時全數清償,利率依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 第4、5條約定,自借款日起按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 0.55%機動計算利息(目前為年息3.22%),若被告漢固公司 遲延還本付息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有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時,原告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主 張債務全部到期,而被告漢固公司於108年3月15日已經票據 交換所通報因存款不足,退票62紙,共21,717,979元未清償 而拒絕往來,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2款約定,原告得主張 被告漢固公司之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核計各筆借款尚 積欠之金額如附表所示,結欠金額合計15,043,697元,原告 已於108年3月25日以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通知被告清償,惟 迭經催討無效,迄未償還,原告依上開約定主張全部債務於 108年3月25日到期,尚積欠原告本金15,043,697元及依上開 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經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作何爭執。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告與被告 漢固公司簽立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5份、授信約定書、 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各3份、被告李沛康、邱彩盈所簽立之 保證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組合查詢11徵信報告及漢 固公司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表各1份等件為證 ,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 自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 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 本件訴訟費用為144,44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爰依上開 規定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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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放 款 日 │ 借 款 期 間 │ 還款日 │原借款金額 │結 欠 金 額 │
│ │ (民國) │ (民國) │(民國)│ (新臺幣)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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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7年11月26日 │107年11月26日起 │每月26日│288萬元 │1,640,517元 │
│ │ │至108年6月26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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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8年1月14日 │108年1月14日起至│每月14日│671萬元 │5,710,012元 │
│ │ │108年8月14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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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8年1月19日 │108年1月19日起至│每月19日│162萬元 │1,380,858元 │
│ │ │108年8月19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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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8年1月24日 │108年1月24日起至│每月24日│167萬元 │1,422,741元 │
│ │ │108年8月24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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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8年2月19日 │108年2月19日起至│每月19日│7,747,605元 │4,889,569元 │
│ │ │108年8月19日止 │ │ │ │
├──┼───────┼────────┼────┼──────┼──────┤
│合計│ │ │ │20,627,605元│15,043,6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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