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2號
TNDV,108,重訴,22,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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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反訴原告
即 被告  楊晨輝 
      楊晨光 
      楊晨榮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
      蘇泓達律師
反訴被告
即 原告  洪振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反訴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反訴被告應同意撥付新臺幣(下同
  )8,624,000元予反訴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8,624,0
  00元。
 ㈡反訴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反訴被告應受領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325建號
  建物,係請求反訴被告為一定之行為,屬因財產權涉訟,而
  上開不動產之買賣價金為8,624,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8,624,000元。
 ㈢至反訴原告聲明第3項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違約金部分,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㈣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248,000元【計算式:8,
  624,000+8,624,000=17,248,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63,800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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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