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23號
TNDV,108,訴,823,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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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23號
原   告 林慧婷
被   告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良
被   告 張育楠
      莊美淵
      吳貴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補字卷第52頁),於108 年 5 月2 日生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 詢及答詢表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54至60頁), 揆諸上開說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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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