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04號
TNDV,108,訴,804,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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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04號
原   告 賴蒲珍 
被   告 張阿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26日送 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 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各1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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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