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2號
原 告 王玉杯
被 告 陳勝豐即陳芝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裁
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0,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