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92號
TNDV,108,訴,792,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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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2號
原   告 王玉杯 
被   告 陳勝豐即陳芝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裁
  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0,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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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