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6號
原 告 王嘉琳即千弘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永祥即乙成床墊加工所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