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96號
TNDV,108,訴,696,2019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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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6號
原   告 王嘉琳即千弘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永祥即乙成床墊加工所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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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