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89號
原 告 王伯群
許玉玲
被 告 洪世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與訴外 人蔣清祥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及其利息,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業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08 年4 月23日函命原告應於文到5 日內補繳,且該函已於同年 4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