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劉必勇
被上訴人 王登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8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4,8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