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洪春培
被 告 程李金玉
林紫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
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確認被告程李金玉、林紫翎間就坐落臺南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149
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巷0○0號建物,於民
國107年1月11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
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借款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林紫翎應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
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經查,就系爭土地之價額依公告現值
核算達31,877,689元【計算式:土地面積876.7平方公尺×
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6,361元/平方公尺=31,877,689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顯已高於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遑論加計如其上建物之價額,揆諸前揭說明,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即200萬元為準,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20,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