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84號
TNDV,108,補,384,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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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葉騏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鴻翔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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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