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60號
TNDV,108,補,360,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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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林筱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督教聖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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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