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林筱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督教聖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