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36號
TNDV,108,補,336,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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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6號
再審原告  歐陽俊仁即歐陽麗仁

      歐陽華齡
      歐陽家盛

      歐陽子貢
      歐陽秀齡
      歐陽桂齡
      歐陽美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再審
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
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
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
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
字第303 號判例參照)。準此,因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6 年
度重訴字第142 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該案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4,250 元,
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上開一審訴訟標的價額課
徵再審裁判費75,9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36 條之
1 第3 項及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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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