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23號
TNDV,108,補,323,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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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   告 郭瑞昌 
被   告 正統鹿耳門聖母廟

法定代理人 王明義 
      蔡清朝 
被   告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法定代理人 顏振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被告正統鹿耳門聖母廟第11屆第
  沒有次臨時信徒代表大會520 之亂之決議修歪章程案。查原
  告聲明請求撤銷上開決議,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
  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
  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0 號裁定意旨參照),然原告並未說
  明其撤銷該決議案可得之利益為若干,本院無從據以核定價
  額,則原告就上開聲明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
  益係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
  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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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