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告 香港商林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潓
上列原告與被告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88,4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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