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20號
TNDV,108,補,320,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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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告 香港商林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潓 
上列原告與被告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88,4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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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林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林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