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告 謝佳瑩
訴訟代理人 謝三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勝源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上如107年12月24日臺南市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
所示編號A(面積0.3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
地返還原告,則本件起訴之訴之利益,即為前開地上物所占用土
地之價值。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提出前開土地第
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被告
占用之土地面積被告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暨按前開訴訟標
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