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96號
TNDV,108,補,296,2019052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謝麗雲
      謝慶順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劉鍾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
記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
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同設定如附表所示擔
保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00 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
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5,200
元,面積如附表所示,依此計算系爭土地之價額為1,725,822 元
【計算式:(1,906 +1,081 )×5,200 ×1/9 =1,725,822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系爭土地之價額高於系爭抵押權之擔保
債權額,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抵押權
之擔保債權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0,0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
│編│    抵押物     │面積(平方│抵押權人│登記日期  │字號   │設定權利│擔保債權金額│
│號│ (所有權人:原告) │公尺)  │    │(民國)  │     │範圍  │(新臺幣) │
├─┼───────────┼─────┼────┼──────┼─────┼────┼──────┤
│1 │臺南市西港區八分段248 │1,906   │被告  │82年9月11日 │佳地字第01│9分之1 │830,000元  │
│ │地號土地       │     │    │      │4963號  │    │      │
├─┼───────────┼─────┤    │      │     │    │      │
│2 │臺南市西港區八分段251 │1,081   │    │      │     │    │      │
│ │地號土地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南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