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蘇美華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
被 告 李朝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900元(即臺南
市○區○○路000巷0號房屋民國108年房屋稅課稅現值,有卷附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108年4月25日南市財南字第1083
108209號函可按),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方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