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今日大戲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義垣
相 對 人 江易修
張瑋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9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5,00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704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50,04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7,04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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