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172號
TNDV,108,消債更,172,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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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麗恩即黃麗雪


代 理 人 李耿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陳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協商等語,請債務人釋明自債務協商時起至毀 諾不履行止,係從事何工作?並提出斯時之每月實際薪資 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二)請債務人釋明於上開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是否 有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如有,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之 扶養費用為若干元?
(三)請補提債務人、受扶養親屬李00李△△黃吳金葉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債務人陳稱目前任職於南瀛農產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每月薪資為新臺幣29,000元,請債務人補提「南瀛農產 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包含每月強制 扣薪金額)。
(五)請債務人補提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11935號、108年度司 執字第1738、6576、22620號執行命令。



(六)請債務人補正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包含正確債權人暨債權 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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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瀛農產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