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31號
TNDV,108,法,31,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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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姜淋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釋甘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南市釋甘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釋甘如社會福利慈 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臺南市政府於民國103 年6月6日核准設立許可,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發給法人登 記證書在案,因應業務需要,經第2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修訂 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本 院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南市釋甘 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變更前捐助章程、變更後捐助章 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2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8年5月15日南市社助字第0000000000 號同意函及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又該財團 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業經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同意辦理,有上開同意函在卷足據,應認已符合非訟事件法 第62條前段規定,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本院審酌 聲請人之聲請,係為維持其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核與 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 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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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08年度法字第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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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新) │現 行 條 文 (舊)│ 修正理由及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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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第五條 │老和尚已圓寂 │
│本會目的事業如下: │本會目的事業如下: │ │
│一、關於慈善救濟事項:以物質救│一、關於慈善救濟事項:以物質│ │
│ 濟為主,不發放現金。一年發│ 救濟為主,不發放現金。一│ │
│ 放二次①七月普渡日,②老和│ 年發放二次①七月普渡日②│ │
│ 尚生日11月5日或老和尚圓寂 │ 老和尚生日11月5日,若老 │ │
│ 日10月12日為發放日。 │ 和尚圓寂增加③圓寂日為發│ │
│ │ 放日。 │ │
├───────────────┼──────────────┼─────────┤
│第八條 │八條 │因應財團法人法第40│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條規定,修正連任董│
│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連選得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事比例限制。 │
│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如│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 │
│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
│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 │ │
│任期為限。 │ │ │
├───────────────┼──────────────┼─────────┤
│第十條 │第十條 │ │
│本會設置監察3人,互選1人為常務│本會設置監察0人。(擇一奇數填│ │
│監察人。 │列) │ │
├───────────────┼──────────────┼─────────┤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因應財團法人法第25│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擬│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擬│條規定,修正法定函│
│具年度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具年度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報作業時程。 │
│提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提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主│ │
│備查。 │管機關核備。 │ │
├───────────────┼──────────────┼─────────┤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因應財團法人法第25│
│本會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辦│本會應於每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條規定,修正法定函│
│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會議│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報作業時程,並酌修│
│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關機關│、監察人聯席會議審定後連同會│文字。財產目錄部分│
│備查。 │議紀錄送請主關機關核備。 │,改為報送財產清冊│
│一、本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一、本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含存款證明文件)。│




│二、決算書。 │二、決算書。 │另,第六點當年度收│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入達1,000萬元以上 │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或財產總額達新臺幣│
│五、財產清冊(含存款證明文件) │。 │3,000萬時,應檢附 │
│六、當年度收入達1,000萬元以上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會計師查核報告,係│
│ 或財產總額達新臺幣3,000萬 │六、財產目錄。 │依社會局108年2月21│
│ 時,檢附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七、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日南市社助字第 │
│ 出具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 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0000000000B號公告 │
│ │ │規定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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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