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8年度,22號
TNDV,108,小上,22,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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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小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施文育
被上 訴 人 阮月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3月19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12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兩造於4、5年前即有糾紛,兩造之間的LINE 訊息因當時被上訴人的手機無截圖功能,所以手機裡的訊息 資料是利用另一隻手機拍攝轉傳儲存的,且當時上訴人認為 所傳訊息有些不適宜,故將訊息收回,有表示無他意。被上 訴人無法提出當時手機的資料或正確日期,如何令上訴人信 服。被上訴人主張其內心害怕、心裡不安痛苦等,皆為謊話 連篇,被上訴人倘真的害怕恐懼,看到上訴人理應會害怕閃 躲,怎麼會連續和上訴人對罵、發生衝突呢,且在朋友聚會 多次遇到上訴人也沒避諱,時不時言語奚落上訴人,開庭時 大聲數落上訴人,如此強勢氣慨,被上訴人內心真的有感到 恐懼嗎?兩造住家相距不到200公尺,倘上訴人真有像被上 訴人所說那麼惡劣,那被上訴人不就要驚恐到搬家了。被上 訴人先把上訴人妖魔化,博取同情,再將新仇舊恨累積只為 報仇雪恨等語。並聲明:原判決廢棄。
二、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及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 違背法令;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依法律或裁判應迴 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 屬管轄之規定者、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違背言詞 辯論公開之規定者、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之情形之一 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準 用同法第468條、第469條所規定。次按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 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 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 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 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



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 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 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 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 臺上字第314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臺南簡易 庭108年度南小字第123號事件受理,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 於民國108年3月19日判決在案。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規定,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上訴,且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始合上訴程式。上訴人固不服上開 第一審判決而於108年4月1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 訴狀之上訴理由僅略記載:被上訴人無法提出當時手機的資 料或正確日期,被上訴人主張其內心害怕、心裡不安痛苦等 ,皆為謊話連篇等等云云,此有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觀之 上揭上訴人所陳之上訴理由,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有何不適 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各款 事由之情事,亦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難認上訴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 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 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 法第78條、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第436條之19第1項定有明 文。本件上訴既不合法,第二審訴訟費用即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應由敗訴之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陳協奇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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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