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48號
TNDV,108,司聲,148,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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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翁瓊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郡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0年度
裁全字第3669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
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向法院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 訴之目的,乃在於如債權人未遵期起訴,債務人得向法院聲 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進而聲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程序。是假 扣押倘若事後已不存在,即無由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南郡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聲 請人翁瓊惠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90年度裁全字第3669號民 事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為債務人 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財產在300,000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相對人供擔保後,並經鈞院90年度執全字第1929號假扣押 執行聲請人財產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惟查,相對人即債權人南郡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固聲請本 院以90年度裁全字第3669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 產予以假扣押,然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相對人聲請撤銷,並 經本院98年度裁全聲字第79號准予撤銷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 3669號假扣押裁定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相對人既已聲請撤銷該項 假扣押裁定,則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於一 定期間內提起訴訟,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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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郡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