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43號
TNDV,108,司聲,143,2019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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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滄圳 
代 理 人 郭哲華律師
相 對 人 吳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2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關於「本院一號七年度存字第一九0擔保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0七年度存字第一九0號擔保提存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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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