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588號
TNDV,108,司繼,588,2019050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順天宮 
法定代理人 翁漢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王黃春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又非訟事件之聲 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 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 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1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王黃春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業據 其提出民事起訴狀及開庭通知書影本、戶籍登記謄本等件為 證,嗣並聲請准予指定吳丁財會計師為其遺產管理人,經本 院於108年3月7日函請聲請人於本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 有意願擔任本件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人選之同意書及學經歷 證明,逾期即裁定駁回其聲請,該函文並已於108年3月14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另經本院依職權函查被繼承人王黃春法定繼承人戶籍資料, 被繼承人王黃春有三段婚姻,其中日據時期第二段婚姻有共 同收養養子女,光復後第三段婚姻亦有養子女,有臺南市善 化區戶政事務所108年3月22日南市善化戶字第1080020878號 函暨戶籍資料等附卷足憑,是被繼承人王黃春並非無繼承人 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王黃春之遺產管理人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雙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