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128號
TNDV,108,司繼,1128,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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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邱柏揚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葉爾(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
○○路○段000號三樓)於108年3月1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
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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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