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009號
TNDV,108,司繼,1009,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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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009號
聲 請 人 賴信榮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賴耀坤(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巷000號)於108年2月1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
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
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
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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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