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97號
TNDV,108,司拍,97,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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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江藏欽 

相 對 人 葉福山 



相 對 人 林明搌即林炳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 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臺幣80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日期:民國 87年1月4日;清 償日期:民國87年4月8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 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本院99年度訴 字第1533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及和解筆錄等件影本及土地登 記謄本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 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 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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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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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 │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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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安南區 │ 安中段 │764 │219.12 │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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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葉福山權利範圍4分之1 │
│相對人林明搌即林炳基權利範圍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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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