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8年度,93號
TNDV,108,司家聲,93,2019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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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蔡詩凱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杖 
代 理 人 藍慶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王文仗」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文杖」等字。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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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