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08年度,68號
TNDV,108,司家催,68,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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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催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游淑惠律師即邱先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邱先加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
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邱先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7年11月28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邱先加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邱先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199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邱先加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 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 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 承人邱先加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惟對被繼承人 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部分,業經本院108年 度司繼第199號民事裁定併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故此部 分不再為之,並予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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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