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20號
TNDV,108,司執消債更,20,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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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
債 務 人 官佳蓁即官秀香


代 理 人 宋錦武律師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郭勁良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啟鵬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權 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黃世昌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108年4月22日 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嗣經債權人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 容(債權比例為21.03%),而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則表示反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 案條件(債權比例總計27.59%),餘之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則逾期未陳報,依法均應視為同意(債權比例合計 為51.38%),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之半數(7/13),其代表之債權額為已申報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百分之72.41,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 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提出民事陳報狀等 件附卷足憑。
三、復查,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 72期,各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594元,另於每年度6月份 當期增加清償保單解約金1,575元及各項獎金4,750元,清償 總額合計為296,718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 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怓d債務人任職於大舜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製造人員, 週休2日,每日工時8小時,按月計薪,公司並未發放全勤及 伙食津貼,加班並非公司常態,需視公司營運績效及債務人 到職年資及績效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金,債務人月實領收入 約為22,267元(已扣除勞健保費833元)等,有大舜照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2日回函、本院108年4月10日公務電 話紀錄、債務人108年2月22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在職證明書



正本等件在卷可參,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 生方案之可能性。
?辿葫d,債務人與配偶育有長子(現年約9歲)、次子(現年約4 歲)均尚未成年,確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惟因長子及次 子名下帳戶均有存款餘額,該款項當得供作子女日常生活費 用使用,故債務人僅就不足部分負擔扶養之責,有陳明之必 要。而觀債務人配偶於106年度月平均收入可達7萬多元,其 名下亦有不動產供家人住用等情及債務人與配偶、子女均未 受領任何社會津貼及補助等狀況,堪認債務人配偶之所得及 經濟狀況顯著優於債務人,是債務人主張按月提列長子3,48 5元、次子2,838元之扶養開支(相當於其僅負擔子女約百分 之25比例之扶養費用),餘不足部分則協調配偶承擔等情, 自屬合理有據,此有債務人、配偶及子女戶籍謄本、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2月22 日回函、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08年3月21日函等件在卷足憑。 ?岊[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18,673元,並未超逾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 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核算債務人自身與依 法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21,189元【債務人個人支出14,8 66+長子扶養支出3,485元+次子扶養支出2,838元=21,189】 ,堪認其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自身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 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同意將每年可受領之 各項獎金(含年終、勞動、端午、中秋獎金)約2分之1數額( 即約4,750元)提列於每年度6月份當期清償。其復願將名下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9,450元分6期清償完 畢(於每年度6月份當期清償1,575元,共清償6期,有陳明之 必要),有債務人108年4月19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財產及收 入狀況報告書、更生方案、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3月12日函等件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 已符合盡力清償要件。
?犮t查,債務人名下除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外,再 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 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9,450元(即保單解約金)。 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144,000 元(計算期間:105年10月起至107年9月止;計算基準:依債 務人聲請更生時自陳於106年8月起,每月包水餃收入僅約10 ,000元,該段期間總收入約140,000元),有債務人107年10 月25日前置調解聲請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附於本 院107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59號卷宗可考,而期間債務人自



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370,845元【依衛 生福利部公告之105、106及107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及財政部國稅局所公告受扶養義務人免稅額核算必要生 活費之數額〈11,448元+(7,083÷2)〉×3+〈11,448+(7,334 ÷2)〉×12+〈12,388+(7,334÷2)〉×9=370,845】,扣除 後已無賸餘。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 296,718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 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該金額 亦已超逾債務人名下清算財產價值,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十分之九之數額,是上開方案應視為已盡力 清償甚明。
三、末查,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等固均質疑債務人所列收入數額之真實性,並強調債 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能完全清償債務 ,惟所提方案清償成數僅4.8%,遂爭執債務人所提方案條件 未達盡力清償要件,且有欠公允云云。惟查:債務人任職單 位業已函覆債務人在職之事實,同時提供債務人薪資條件、 福利狀況等資訊到院,核均與債務人所述相符,有本院職權 調閱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大 舜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3日函、本院108年4月10 日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稽,則前揭債權人關於債務人未 據實陳報薪資、加班費及獎金等指謫,顯無所據甚明。且考 量債務人於方案中所列各項開支明細僅為預估數額,而因方 案履行期間長達6年,倘期間遇有突發狀況,債務人於扣除 提撥各項獎金二分之一數額後之餘額當可作為因應突增開支 之來源,避免債務人因處生存邊緣而再度造成履行更生方案 困難。是部分債權人亦不得單純僅以債務人未將至少九成比 例之年終獎金用以清償債務,即指摘債務人有未符盡力清償 要件;又查,本件債務人已將方案履行期間之收入扣除自身 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連同名下保單解約金 及每年度可受領之各項獎金相當數額,逾十分之九金額均已 用於清償,依法本應視為其已盡力清償,同時認可更生方案 。部分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清償成數多寡 ,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並無 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 │
│(1)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3,594元,共72期。 │
│(2)保單解約金及各項獎金:於每年度6月份當期增加清償保單解約金1,575元及各項獎金4,750元,清│
│ 償總額為新臺幣6,325元,共6期。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 │
│ 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6,176,733元。 │
│4、清償總額:新臺幣296,718元。 │
│5、清償成數:4.8%。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 │
│ 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 │
│ │ │ │ │第1期至第72期 │保單解約金、各項│ │
│ │ │ │ │ (共72期) │獎金(於每年度6月│ │
│ │ │ │ │ │份當期清償,共6 │ │
│ │ │ │ │ │期) │ │
├──┼──────┼─────┼────┼───────┼────────┼──────┤
│ 一 │良京實業股份│ 300,138 │ 4.86% │ 175 │ 307 │ 14,442 │
│ │有限公司 │ │ │ │ │ │




├──┼──────┼─────┼────┼───────┼────────┼──────┤
│ 二 │國泰世華商業│ 928,692 │ 15.04% │ 541 │ 951 │ 44,658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三 │華南商業銀行│ 111,421 │ 1.8% │ 65 │ 114 │ 5,36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四 │台新國際商業│1,299,216 │ 21.03% │ 756 │ 1,330 │ 62,41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五 │聖文森商榮昇│2,571,555 │ 41.63% │ 1,496 │ 2,633 │ 123,510 │
│ │資產管理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台灣│ │ │ │ │ │
│ │分公司 │ │ │ │ │ │
├──┼──────┼─────┼────┼───────┼────────┼──────┤
│ 六 │?A誠第一資產│ 236,996 │ 3.84% │ 138 │ 243 │ 11,394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七 │玉山商業銀行│ 196,448 │ 3.18% │ 114 │ 201 │ 9,41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八 │中國信託商業│ 153,749 │ 2.49% │ 89 │ 157 │ 7,35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九 │遠傳電信股份│ 5,817 │ 0.09% │ 3 │ 6 │ 252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十 │?A誠第二資產│ 33,711 │ 0.55% │ 20 │ 35 │ 1,650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十一│萬榮行銷股份│ 145,355 │ 2.35% │ 84 │ 149 │ 6,942 │
│ │有限公司 │ │ │ │ │ │
├──┼──────┼─────┼────┼───────┼────────┼──────┤
│十二│摩根聯邦資產│ 180,237 │ 2.92% │ 105 │ 185 │ 8,670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十三│勞動部勞工保│ 13,398 │ 0.22% │ 8 │ 14 │ 660 │
│ │險局 │ │ │ │ │ │
├──┴──────┼─────┼────┼───────┼────────┼──────┤
│ 合 計 │6,176,733 │ 100% │ 3,594 │ 6,325 │ 296,718 │
│ │ │ │ │ │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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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舜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