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68號
TNDV,108,司催,68,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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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楊筆涵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為此 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二、按記名之本票,得由能據該本票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 聲請人。如聲請人並非能據該本票主張權利之人,其聲請自 屬不應准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規定即明。三、惟查,本件依其所提「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據喪失 經過」欄內記載「郵寄遺失,民國107年10月1日寄出,台南 -台北」,經本院於108年3月15日、108年4月26日兩次通知 命聲請人於7日內具狀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遺失之支 票2紙在107年10月1日寄出(臺南至臺北)時,最後執票人 為何人?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難認 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 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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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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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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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敬岱機械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永康分│108年5月31日 │ 35,000元 │ ER9017374│
│ │司楊崑明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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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敬岱機械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永康分│107年12月31日 │ 361,200元│ ER9017373│
│ │司楊崑明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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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