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849號
TNDV,108,司促,9849,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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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49號
債 權 人 王萬益 


債 務 人 賴福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按月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其餘聲請駁回。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六、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
  任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
  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
  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05條、第 229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三
  份,其與債務人間約定之內容分別為「借款金額:新臺幣2,
  500,000元、利息:年息 2%、違約金:月息3%、遲延利息
  :月息3%、期限:自民國107年8月30日起至民國107年11月
  29日止」、「借款金額:新臺幣500,000元、利息:年息2%
  、違約金:月息3%、遲延利息:月息3%、期限:自民國10
  7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08年 2月14日止」、「借款金額:新
  臺幣500,000元、利息:年息 2%、違約金:月息3%、遲延
  利息:月息3%、期限:自民國108年1月3日起至民國108年4
  月 2日止」,本件債權人請求三筆債權之利息起算日均係於
  清償日後即分別自108年3月1日、108年3月15日、108年4月3
  日起,依法僅得向債務人請求遲延利息,故債權人請求利息
  年利率 2%之部分於法無據;再者,債權人請求月息3%計算
  之遲延利息,此部分請求之利息亦已逾年利率 20%,顯已逾
  前開法律規定之限度。本件債權人逾支付命令第一、二、三
  項利息部分之請求,均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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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