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185號
債 權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輝城即儷來小吃店等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 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3款、 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㈠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輝城即儷來小吃店發支付命令,債 務人林輝城已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死亡,此有林輝城之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債務人林輝城即儷來小吃店 即不能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 命令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㈡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瑞珍、賴春辛發支付命令,經核聲 請人所提出之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 11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對債務人林瑞珍、賴春辛個人請求依據 之釋明文件,聲請人雖於民國106年8月21日提出民事陳報狀 ,惟所提書狀仍無法釋明兩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 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