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84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劉秀琴即甘龍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甘玉盆即甘龍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邱甘玉秀即甘龍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郭甘英潔即甘龍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甘雪凌即甘龍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柯甘如即甘龍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甘龍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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