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235號
債 權 人 賴玉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孫佳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 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中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00年7月25日出境後,再無入境記錄, 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及入出境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則本件向債務人之送達,即應向國外為之,核 屬不得發給支付命令者。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