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370號
TNDV,108,司促,5370,2019050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370號
債 權 人 洪雪華 
債 務 人 楊關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
  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債權人就
  尚未屆期之債權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應依其請求時客觀具
  體情形決之。於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
  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
  事實之調查,自無從就債權人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性為認定
  ,是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即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
  人請求給付。
五、本件依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中所附證物以觀,債權人
  係以其與債務人已簽立離婚協議書,並約定債務人應給付子
  女之生活費及教育費至大學畢業止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
  元,因債務人108年1月開始未依約給付,故請求自108年1月
  起,每年應給付24萬元等語。惟據債權人所提出之離婚協議
  書中並無另行約定加速條款,經本院以108年4月16日南院武
  非午108司促第5370號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應自何年何月何日起,於每月10日前給付
  2萬元?至台端就「本次補正內容」向本院「提出陳報」
  之日為止,債務人已屆期未給付之總額為何?(請提出計算
  式)另就未到期之部分,因債務尚未屆期,請說明本件何
  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該通知已
  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雖改主張債務
  人應自107年12月10日起每月給付2萬元,已屆清償期之金額
  應為8萬元,而超過此部分之金額顯係對未屆清償期之債務
  ,請求債務人預為將來之給付,依前開說明,尚不得逕依督
  促程序請求債務人給付,是聲請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
  項准許之範圍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