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92號
債 權 人 蔡丁丑
債 務 人 吳進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陸萬捌仟捌佰壹拾柒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民法
第271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依聲請狀所附借據記載,債
權人係借款新臺幣(下同)30,275,268元予債務人及第三人
吳進家、吳翔惠及吳榮聰,且借據上並無各借款人願就此筆
借款負連帶責任或應負責特定清償比例之約定。經本院以民
國108年2月26日南院武非德108司促第2392號函通知債權人
釋明得對債務人一人請求全部未償款項之依據,惟債權人於
收受前開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提出相關證據釋明前開事項
。則依前開說明,此筆借款即應由第三人吳進家、吳翔惠、
吳榮聰及債務人共四人平均分擔,故債務人應負擔之債務金
額至多為7,568,817元(債權人稱此筆借款已有部分清償,
但未敘明還款人為何人),逾此金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
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