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張秀金
蘇乙甯
蘇振吉
蘇玉芳
蘇盟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雀、吳謝雨梅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4 月2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81,6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5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徐安傑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