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68號
TNDV,107,重訴,168,20190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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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張秀金
      蘇乙甯 
      蘇振吉 
      蘇玉芳 
      蘇盟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雀吳謝雨梅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4 月2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81,6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5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徐安傑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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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