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沈玉秀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黃沈玉秀(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
玉梅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
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3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
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65萬2,1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1萬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