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勝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宇聲企業有限公司、王覴諹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
196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1,124,833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8,2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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