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677號
TNDV,107,訴,1677,2019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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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淑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姿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9日107年度訴字第1677號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 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二、經查,本件依上訴人所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之記載,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 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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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