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5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邱佩芳律師
被 告 陳淑琴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何明三
被 告 蔣任義芳
訴訟代理人 任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婉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