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552號
TNDV,107,訴,1552,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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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5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邱佩芳律師
被   告 陳淑琴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何明三 

被   告 蔣任義芳

訴訟代理人 任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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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