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1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黃家豪律師 許宏吉律師被 告 王福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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