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51號
TNDV,107,訴,151,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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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黃家豪律師
      許宏吉律師
被   告 王福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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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