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74號
上 訴 人 周品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書樺、陳博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3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計算式:300
,000-30,000=270,000),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305元,惟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