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938號
TNDV,107,司聲,938,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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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王彩鸞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本院七十六年度全字第一0六四號假扣押
事件,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美商勝家縫紉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分公司起訴,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經本院以76年度全字第1604號裁定,准相對人於提供擔保後 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年度76年南院執全字 第3920-1號函將聲請人之不動產假扣押查封在案。惟相對人 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 ,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於法人為當事人時,應記載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 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 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三、查前開聲請意旨所述事實,業經承辦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閱 本院76年度全字第1604號卷查核無誤。惟於經濟部商業司商 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查詢之結果,於我國並無相對 人之公司登記資料,則相對人現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其 負責人或代表人為何人,及其應受送達處所為何處,均屬未 知。故承辦人員嗣於民國108年3月12日通知聲請人提出相對 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如公司名稱已變更,請 一併具狀更正相對人。然聲請人於收受前開通知後,僅提出 百慕達商耶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耶利台灣分公 司)之公司登記資料,並認該登記資料即為相對人之公司登 記資料;聲請人另陳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3月22日之10 4年度訴字第335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曾以相對人為被告而 為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並稱相對人公司名稱並未變 更。而依承辦人員於工商電子閘門查調之資料,耶利台灣分 公司於我國最早之登記名稱為「百慕達勝家縫紉機器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與聲請人所指之相對人名稱並不相 符,則聲請人逕稱其所調得之耶利台灣分公司登記資料即為 相對人之公司登記資料,即非可採;再依相對人所陳報之公 司所在地「新北市○○區○○街00號」址,及系爭判決所記



載之「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址,於經濟部商業 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查詢之結果,亦均查無聲 請人所指之相對人資料。則依聲請人聲請狀及嗣後補正提出 之陳報狀內容,仍難推知相對人有無當事人能力、代表人為 何人及應向何址為送達等資料,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之 要件尚有不備,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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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勝家縫紉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慕達商耶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