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924號
TNDV,107,司聲,924,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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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陳裕洲 


相 對 人 賴張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 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業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84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 之七十五,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五。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查驗 兩造提出之費用計算書、單據並調閱前述卷宗核對後,計得 兩造支出之訴訟費用如附表所示,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3 7,341元,其中應由聲請人負擔者,為178,006元(計算式: 237,341元×75%≒178,0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由 相對人負擔者,則為59,335元(計算式:237,341元×25%≒ 59,3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聲請人已預納之訴訟費 用共計為186,711元(計算式:28,621元+8,090元+150,00 0元=186,711元);相對人已預納之訴訟費用共計為50,630 元(計算式:5,630元+45,000元=50,630元),則經抵銷 後,確定相對人應賠償予聲請人之差額為8,705元。爰依前 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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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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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備 註│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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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28,621元│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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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及建物│ 8,090元│由聲請人預納。於105年4月19│
│測量費 │ │日繳納1,630元;於106年6月1│
│ │ │2日繳納4,830元;於107年3月│
│ │ │29日繳納1,6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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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費 │ 150,000元│由聲請人預納。於105年9月22│
│ │ │日繳納60,000元;於106年12 │
│ │ │月1日繳納45,000元;於107年│
│ │ │5月7日繳納4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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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及建物│ 5,630元│由相對人預納。於106年3月6 │
│測量費 │ │日繳納1,630元;於106年6月 │
│ │ │22日繳納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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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費 │ 45,000元│由相對人預納。於106年12月1│
│ │ │日繳納4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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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237,3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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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